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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6-06浏览次数:39

为了进一步做好教师公寓楼的管理工作,确保教师公寓楼良好的居住环境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1、教师公寓楼仅售使用权,在未经学校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准出租和转让给他人居住,违反本条规定者,房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仍拒不改者,学校有权收回其使用权,退还其本金。

2、居住在教师公寓楼的教职工中途调离本校,原则上将公寓楼退还本校,学校按保值价退还购房款(按同期个人存款利息)。

3、现居住校区集体宿舍和由本学校租赁及过渡房的教职工若购买教师公寓楼须将原住房退回学校。

4、凡居住在教师公寓楼教职工室内装修与维修由住户自理。

5、凡中途调离本校所购教师公寓楼退还给学校时,室内装修一律不予赔偿。

6、凡居住在教师公寓楼的教职工必须服从物业的统一管理,共同创建整洁、文明、有序、优雅的居住环境。

7、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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